开云app体育下载:最高法院出手:不使非诚信者渔利
来源:开云app体育下载 发布时间:2026-05-14 10:19:30
科技创新企业冲刺IPO的关键时刻,一纸专利侵权诉状从天而降——上市进程被迫按下暂停键,估值承压,投资人追问,团队人心惶惶。这并非虚构的商业惊悚片桥段,而是近年来愈演愈烈的现实乱象。202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宇树科技遭遇专利恶意诉讼系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任何人均不得因不法行为而获益”的坚定立场,为饱受“专利狙击”困扰的IPO企业注入了一剂法治强心针。
宇树科技是国内四足机器人领域的明星企业,被视为杭州“六小龙”之一,正处在科创板IPO的关键辅导期。2025年7月,一家名为露韦美的日化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宇树科技的“Go2”机器狗侵犯了其名为“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权,要求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的荒诞之处从一开始就显露无疑。露韦美是一家主营业务为食品互联网销售和日用百货销售的企业,与机器人领域毫无关联,既未生产销售涉案专利相关这类的产品,营业范围也不涉及该专利技术。更令人瞠目的是,露韦美在受让取得涉案专利仅仅5天后,便火速对宇树科技提起了诉讼——这种“买专利即起诉”的操作节奏,很难不让人联想到“碰瓷”。
法院很快查明,宇树科技的机器狗并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原告所主张的“可变色的仿生毛皮”“液位传感器”“气体传感器”三项关键技术特征,在宇树产品中均不相同——简单来说,宇树的机器狗用的是足端力传感器来感知地面状态保持运动平稳,而涉案专利中的“液位传感器”是用来检测积水的,两者根本不是一个东西。
2025年9月,一审法院驳回露韦美全部诉讼请求。案件进入二审后,露韦美一度将索赔金额从500元变更为8000万元,又在庭审询问结束次日悄然调回500元。最高法院在终审判决书中措辞严厉地指出,原告的行为“既精心算计、又反复无常”,目的是规避高额案件受理费,同时给对方施加额外诉讼压力,违背诚信原则,予以谴责。
露韦美并未因败诉而收手。就在第一起诉讼尚在进行时,它又对宇树科技旗下另一款“A2机器狗”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诉由如出一辙。
宇树科技这一次没有被动挨打,而是发起了反击——以对方构成恶意诉讼为由提出反诉。杭州中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后,于2026年2月4日作出判决,认定露韦美提起的这起专利侵权诉讼构成恶意诉讼,不仅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还判令其赔偿宇树科技合理开支8万元。
露韦美不服,再次上诉。2026年4月,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权威定论的方式确认:露韦美针对宇树科技旗下多款机器狗提起的系列专利侵权诉讼,构成恶意诉讼。
更关键的是“釜底抽薪”式的后续发展。在应对诉讼的同时,宇树科技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两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26年3月,国知局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理由是这项名为“一种电子狗”的专利不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创造性。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露韦美手中那把用来“狙击”宇树的武器,在法律上彻底失效。
什么叫恶意诉讼?最高法院在本案判决中给出了清晰框架:判断权利人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是否构成恶意诉讼,应在审查诉讼是否缺乏权利基础和事实根据的基础上,考虑权利人的诉讼请求、起诉时机、诉讼风险、诉讼策略、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予以判定。
宇树案几乎集齐了恶意诉讼的所有典型特征。从客观要件看,被控侵权产品根本不具备涉案专利的关键技术特征,诉讼缺乏事实根据。从主观要件看,露韦美在受让专利仅5天后立即起诉,且在本诉败诉后又基于同一专利对宇树别的产品反复起诉,明知缺乏权利基础仍执意提起。从起诉时机看,宇树正处于IPO辅导的关键阶段,正是对企业诉讼风险最敏感的时刻,露韦美精准挑准了这一窗口期——这正是近年来“专利狙击”手法的核心特征:利用IPO阶段监管审核对企业重大诉讼“零容忍”的脆弱性,通过制造诉讼不确定性逼企业就范。
最高法院本案二审审判长邓卓指出,对于权利人依据同一专利针对被诉侵权人的多个型号类似产品提起多个专利侵权诉讼的,应当考虑权利人在各个诉讼中的具体行为。
宇树科技的遭遇并非孤例。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公开披露的灵鸽科技案显示,某行业头部企业在竞争对手北交所上市申请受理后,以权利基础不稳定的专利发起2300万元索赔诉讼,直接引发竞争对手的上市进程被迫中止。另有某企业递交科创板IPO申请后,在审核问询阶段接连遭遇恶意举报和敌意打压,审核长期停滞。
企查查统计多个方面数据显示,自2025年以来,累计共有53家企业在IPO期间涉及司法案件,共计133件,其中涉及行业竞争、发明专利等案件数量达10件。这组数据表明,IPO窗口期已成为专利恶意诉讼的高频爆发点。
宇树案之所以具有标杆意义,不仅在于判决结果本身,更在于最高法院旗帜鲜明地亮出了司法立场。在判决中,最高法院精确指出,人民法院应秉持“任何人均不得因不法行为而获益”和“不使非诚信者渔利”的理念,依法规制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阻碍创新的不诚信行为,引导当事人诚信行使诉权,确保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兼得。
这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近年来,最高法持续加大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治理力度。2025年11月,最高法一次性发布5起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涉及“行车记录仪”“靶式流量计”等多个专利领域。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七年以来,共作出司法处罚13件、移送违法犯罪线件。在《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学技术创新的意见》中,最高法明白准确地提出:既要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也要“依法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阻碍创新的不法行为”。
2026年全国两会上,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各个媒体采访时亦明确,检察机关将推进“IPO阶段知识产权诉讼风险应当强制披露”等制度完善,与司法机关合力构建“识别—惩戒—预防”全链条治理体系。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恶意诉讼的规制正在从个案裁判向制度性防范延伸。
在恶意诉讼面前,忍气吞声支付和解费只会释放“此地人傻钱多”的错误信号,纵容投机。宇树科技的做法给出了教科书式的应对范本:在实体层面,积极应诉,论证产品不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在程序层面,就对方专利向国知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从根源上消灭诉讼武器;在法律层面,主动对起诉方提起恶意诉讼反赔诉讼,将法律赋予的武器用足、用好。
有专业律师建议,拟上市企业应将知识产权风险管控作为IPO筹备的核心组成部分而非附属事项,变被动应对为主动管理。信息充分披露、技术自由实施分析(FTO)、专利稳定性评估——这些案前功课,是抵御“专利狙击”的第一道防线,远比事后应对更具性价比。
从司法到监管,一张规制恶意诉讼的大网正在织密。正如最高法院在宇树案判决书中所传递的司法理念:知识产权制度是用来激励创新、保护创新者利益的,绝不是投机者围猎创新企业的工具。那些企图利用诉讼扰乱IPO进程的人,最终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